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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元商品错标成118.8元被买家“捡漏”,商家拒绝发货?法院判了

2024/8/25 7:33:53 来源:潇湘晨报

  一水产品网袋卖家在设置商品价格时,误将1188元的单价标成了118.8元,之后被人大量下单,反应过来后,卖家联系买家撤销订单并表示愿意适当赔偿但遭到对方拒绝,由于发货面临亏本,不发货又面临平台处罚,无奈之下,卖家将买家诉至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原告孙某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水产网袋(即装水产品的有网眼的袋子)。被告李某于当月27日,在原告店铺购买了10份标价为118.8元/份、规格为1000条/份的网袋,付款1188元。几分钟后,被告再次下单了5份同样规格的网袋,付款594元,并推荐其朋友下单购买。当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短信请求被告取消订单,并通过抖音平台再次向被告发送消息,称由于自身原因,标错了价格的小数点位置。被告不同意,要求原告按约发货。

  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芙蓉区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所下订单。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开店时间较短,案涉网袋在此之前无成交记录。经检索,同规格的网袋,每条的平均价格超出1元,而从原告发布的商品价格看,1000条网袋的价格仅为118.8元,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不符合常理,也与原告网店里的其他规格网袋价格相矛盾。在被告下单当日,原告即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被告,告知系标价错误。可以认定,原告以低价发布商品并非其本意,系自身操作失误导致,属于表示价格的行为和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表意瑕疵,构成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原告请求撤销案涉网购订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下单后不久即发现异常并迅速告知被告,未给被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自愿补偿被告500元,法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解说

  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属于可撤销,而不是无效,原理在于该行为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影响他人利益,与公共秩序无关。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一是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原《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曾对误解的内容作出过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此规定可以作为实践中认定重大误解的参考。二是表意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三是重大误解是因为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由于表意人本人不注意、不谨慎,而非相对人的欺诈、误导。四是撤销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即法律对该种撤销权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赋予表意人撤销权并不是不承担任何后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表意人应当予以赔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原标题:1188元商品错标成118.8元被买家“捡漏”,商家拒绝发货?法院判了

值班主任: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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