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明珠“祸从口出” 提前披露格力业绩预告被问询)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23日电 向来说话直接的董明珠,也体会到了“祸从口出”的麻烦。2019年1月16日,由于在股东大会上提前披露了格力电器2018年的业绩预告,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被市场质疑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更因此收到了深交所的问询函。
中新经纬查询深交所网站发现,截至目前,格力电器尚未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函。董明珠是否涉嫌信批违规?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1月16日,面对市场关于董明珠是否涉嫌信批违规的质疑,格力电器反应迅速,公司董秘望靖东在当天的股东大会现场解释称,在董明珠透露公司2018年业绩消息时,股市已经休市,所以不构成信披违规。格力电器亦在当晚迅速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公司实现营收2000亿-2010亿元,实现净利润260亿-270亿元。
尽管如此,格力电器仍在1月17日晚间收到了深交所的问询函,问询函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问询函还称,格力董事长发表前述言论的时间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的时间。
深交所在问询函中称,请格力严格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同时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格力电器被问询仅是处理的第一步?
尽管格力电器对于深交所的问询函尚未给出回应,但是市场上关于董明珠是否涉嫌信批违法违规的讨论却愈演愈烈。中新经纬查询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发现,在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因为信息披露违规所带来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问题,《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按照格力电器董秘望靖东的说法,董明珠透露公司2018年业绩的时候股市已经休市,且当天晚间格力电器就披露了业绩预告,那么在此阶段,投资者无法进行股市交易,按常理也不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亦无法根据董明珠提前披露的业绩消息进行内幕交易。不过,即使没有因此让投资者遭受损失,或者导致内幕交易行为,但是提前披露业绩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中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过,中新经纬发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中,对于公司向股东透露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也留了一道口子。上述规则的第2.8条规定,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光明网近日发表评论称,此次格力电器董明珠涉嫌重大违规被问询,应该只是走向处理程序的第一步。接下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格力电器还应该受到进一步的处罚。
信批违规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那么如果被认定信息披露违规,格力电器与董明珠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而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 通报批评;(二) 公开谴责;(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也就是说,如果董明珠被认定为违反信批规定,便将面临罚款以及被警告等的处罚,而其中最为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被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从上交所近日所公布的2018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理情况中,可以看到一些监管层对信批违规上市公司的处罚方式。根据上交所的通报,2018年,上交所关于信批违规案件发出的纪律处分和监管关注函件分别为78单和80单,涉及89家上市公司,462名董监高和8名中介机构相关人员。2018年全年,上交所共发出公开谴责32份,公开认定22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其中,对违规性质极其恶劣的5名责任人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信批重大违法将被实施退市警示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发生信披违规情况,除了会让相关违规人士面临处罚之外,还有让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可能。对此违规披露信息的处理办法,已有前例可循。
1月22日晚间,康得新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若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违规行为属于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将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而在2018年,中毅达由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在2018年7月2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后的公司A股股票简称为*ST毅达。
不过,上述的两家公司,在信批违规的程度上都较为严重,甚至有涉嫌财务造假的情况,与此次董明珠的“口无遮拦”可比性并不大。与董明珠更为相似的,或许是2017年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一番“违规豪言”。
2017年12月25日,因为董事长黄其森发表了2018年销售2000亿元,2019年降低负债率的言论,并一度引发股市的震荡。公司当天晚间被深交所发函问询,质疑其或违反信息披露。
此后,泰禾集团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对深交所质疑事项一一解释,表示公司董事长的表述不包含公司确认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构成业绩承诺,不涉及内幕信息。方才过关。
热议:作为格力掌门人说话不应任性!
对于董明珠此次的任性发言,不少专家、媒体及网友发表了评论。
光明网评论指出,从已经发生的违规披露重大核心财务数据的案例看,几乎所有此类违规都是发布公司的利好消息,从而在“不经意”间造成哄抬公司股票价格的结果,让某些“有心”人士利用违规信息披露与经规范渠道的信息披露之间的时间差,大发利市。这样的信息披露,即使是真的“不经意”,也必须坚决制止,严厉处罚。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则点评称,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其所说的话,所做的事,不仅关乎着公司的品牌形象,更关乎着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董事长及高管言论合规性审查理应得到公司以及监管部门的重视。
“要知道,只有合规的信息披露才能给每个参与者一个公平的投资平台,才能更好的发挥资本的作用,相反,无意为之的不合规操作或者甚至是有意的不合规操作,影响范围之广将难以想象。”盘和林说道。
在股吧中,对于《格力电器董明珠涉嫌重大违规被问询,投资者可索赔》一文,有不少网友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部分网友认为,在股市收盘后口头预告业绩,问题不大。
网友利弗莫尔的眼泪:
收盘后口头预告了业绩,晚上发布正式公告,都不在交易时间,请问有什么投资者受到损失?
网友冬日来来来:
索赔什么,请问赔钱了吗?
网友投资为乐的art:
要看言论在报送,还是报送后!报送后,虽尚未发布,应该说不违规,现在信息都在前一天晚上就公开了。而报送前,应该是违规的。是有可能意识到自己说错话了,赶紧补报。最多属于自首。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尽管并不违法,但是违规,作为格力的掌门人,说话更要处处小心。
而在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看来,如果辩解说不在交易时间披露,是很荒谬的说法。“因为披露信息方式是错误的。上市公司可以盘前、盘中或盘后披露,都没有问题,关键是要用正规的公告形式,在规定的场合进行披露。”宋一欣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