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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拟放宽落户 北三县需3年社保或纳税

2020/1/22 15:03:06 来源:互联网

编者按:本文来自中国网地产,编辑:崔瑞婷,36氪经授权转载

近日,廊坊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拟定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明确了首都周边城镇的落户条件。

其中,固安、永清是1年社保或纳税;北三县则更严格一些,是3年社保或纳税。而对于本科毕业生学历以上等人才,则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无需纳税或社保条件。

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河北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放开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实行区域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做法办理落户。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已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落户问题,有序引导更多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落户。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建立“宜城则城、宜乡则乡”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相关配套改革。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9.9%左右。到2025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预计达到60%。

二、分类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实行区域差别化户口迁移政策。根据《河北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针对本市特殊的地理区位,在户籍管理上划分首都周边城镇(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固安县、永清县)和非首都周边城镇(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首都周边城镇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为基本落户条件,非首都周边城镇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政府保障性公租房、单位公产房,个人私产房、租赁房屋;合法稳定职业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录(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以及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

(二)合理确定首都周边城镇的户口迁移政策。“北三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按照京冀合作框架协议,严格户籍管理,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3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3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清县、固安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1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三)全面放开非首都周边城镇的落户条件。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四)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条件。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以上学历人员、毕业未满3年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经组织或人社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持有人才绿卡人员、具有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技术工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可以凭相关学历、人才绿卡、资格证书等,可以在就业、居住地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五)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放开农村转移人口在本县(市、区)域内城镇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住所为主要指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入学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可以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

(六)拓宽落户渠道、简化落户程序。进一步创新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允许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在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公共户等处落户。全面落实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制度,减少户口迁移审批层级、简化办理程序、精简手续材料,方便群众落户。

三、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一)完善居住证制度。继续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进一步做好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有意愿未落户的常住人口都能够持有居住证。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在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现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各地根据本地承载能力,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与户籍附着福利的差距。同时,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免学杂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逐步落实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程序。随迁子女较多的县(市、区),要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实现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全面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三)全面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养老保险参保扩面,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快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扩面提质。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常住人口覆盖范围。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逐步建立面向城镇常住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衔接。

(四)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精神,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给农业转移人口更加稳定的预期,让他们安心进城落户。探索建立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改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地方以及运用自有财力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投入、工作努力程度较高地方倾斜,更好地发挥转移支付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科学安排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统筹考虑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增加因素,支持吸纳人口较多的地方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落实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政策,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贫困人口较多县(市、区)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纳入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因素进行统筹测算,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用地需求。

四、全力推动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实化户口迁移政策和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督促各地扎实推进落实。

(二)强化跟踪问效。公安、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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