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肥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被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两被告人被指控在疫情期间,拒绝执行防疫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和多人被确诊。肥西法院一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肥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驾车前往武汉市送货,1月20日下午到达湖北省仙桃市进行探亲。1月23日,二人听闻可能要封城的消息,遂立即驾车返回其位于肥西县某小区的家中。到家后,两被告人未执行国家关于新冠病毒防治的相关规定,未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和报备。在社区干部核实有无前往武汉的出行轨迹时,被告人刘某某刻意隐瞒其曾经驾驶车辆到过武汉的事实。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出现咳嗽、喉咙痛等疑似感染症状,自行前往社区卫生站诊治,并向医护人员刻意隐瞒其曾经到过武汉的出行轨迹。
同时,两被告人也未遵守居家隔离的疫情防控规定,而是到亲戚家中聚会和走访,导致与王某某密集接触的5名亲属先后被确诊。此外,两被告人的行为也导致相邻的四个村民组、卫生站以及其所居住小区内的多名相关密接人员被居家隔离和医学观察。2020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的确诊病例。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造成多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多人被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两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肥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