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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城市公交企业不得擅自终止运营

2024/10/24 11:36:42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责任: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不得擅自中断运营服务

  对相关群体提供便利和优待不得擅自终止运营服务公共交通驾驶员等应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范:

  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禁止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鼓励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

  《条例》专设“发展保障”一章,对支持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是加强规划调控,规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要求大型建设项目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二是保障用地需求,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并可以按照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三是健全投融资机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四是完善票价体系,鼓励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五是落实补贴政策,规定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六是保障优先通行,明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终止运营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服务信息,加强运营调度管理,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出现客流集中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运营服务;按规定对相关群体提供便利和优待;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终止运营服务。

  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条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投入运营的车辆依法经检验合格、配备安全设备并按规定维护、保养;驾驶员等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重点岗位人员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客流大量积压时及时采取疏导措施;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掌握气象、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信息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二是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范,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实行安全检查;以列举方式明确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三是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城市人民政府健全有关部门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四是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际情况,对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运营前安全评估、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以及定期开展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据司法部微信公众号、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12月起,城市公交企业不得擅自终止运营

值班主任: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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