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宜家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王女士要求宜家双倍赔偿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法院对三个焦点一一回应。
焦点一:认定宜家应当赔偿责任
本案中,关于伤害发生情况,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损害发生过程,但王女士在就医时的病情陈述、相关病历记载的伤情、王女士向宜家公司及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的情况,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能够形成稳定印证,且根据王女士会员消费记录,其确曾在一家购买斯黛娜玻璃杯,本案损害事件发生后,宜家公司官方微博对此次伤害事件亦有回应,故王女士在诉讼中主张其在使用自宜家购买的玻璃杯时发生爆炸致身体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认为王女士要求宜家予以赔偿的诉求成立并无不当,宜家所提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二:宜家不存在欺诈
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产或者销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综合现有在案证据,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销售涉案杯子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主观状态,因此王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焦点三:赔偿金额合理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为,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