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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氪领读 | 公法,德意志的第二张脸

2021/10/28 23:08:31 来源:36氪

本文摘自《德国公法史》,作者:米歇尔·施托莱斯,36氪经授权发布。

9月26日,德国联邦议院选举落幕。过去的一个月中,整个世界都在关注这个欧陆国家的政权换届。即便分不清各大媒体口中的SPD(社民党)、Uninon(联盟党)还有Greens(绿党),以及他们的政见方针,我们至少也知道:默克尔,这位执政16年的德国总理将卸任“退休”了。

虽然不想贴上性别标签,但在男性主导的政治界,默克尔确实是当今世界最举足轻重的女性政治家。“欧盟大家长”、物理学博士……这些身份让默克尔的形象干练而硬核

也许除了美国,德国是我们最关心的“西方”国家:既是欧洲第一大经济体和欧盟中最能“管事儿的”,另一方面又背负着发动二战和纳粹的“历史原罪”。除此之外,德国的足球、啤酒、汽车等等,也都为我们所津津乐道。理性严谨、呆板认真、机械科技发达、认错与反思历史……这些片段式的想象,折射出我们对德国的复杂情感。

毫无疑问,在这些标签之外,德国还有更多地方让我们陌生又好奇。围观这次德国大选,提示了一个进一步了解德国的链条:选举关乎一个国家的政体和政治制度,而政治制度,又与其背后产生作用的“公法”密不可分——

“法学,尤其是作为高度‘政治的’法学领域的公法,只是整个文化的一部分,但却是具有核心意义的部分。一个国家对内外拥有一张什么样的‘面孔’,这主要取决于它的法文化。”德国法学家米歇尔·斯托莱斯如是说。

德国如何成为现在的德国、展现出这样的民族面貌?回溯德国公法沿革的历史,也许是一把解密的钥匙。

“公法”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概念,其渊源可追溯至古罗马。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其中,私法协调的是相对平等的主体间关系——公民与公民。公法则用以协调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国家及其被统治者,因而通常来说,公法包含了行政法与宪法。

德国的公法传统,乃至德国法律体系的建构,也的确与罗马法传统有着不解之缘。

古罗马用万民法贡献了社会治理智慧,用集大成的《查士丁尼法典》留下了后世可借鉴的典籍。罗马法适用于广袤的国土,统率文化、习俗都不尽相同的多元民族。也因此,其操作依据并不是归纳“哪些可做”或“哪些不可做”,而是力图用“理性”去推理和演绎——理性的逻辑,是可以超越民族界限的共同意识。

而德国在俾斯麦完成政治意义上的统一之前,其境内各同盟国一直处于关系松散的状态——甚至还有各自的“邦宪法”。此外,从民族传统上看,德意志民族在欧陆的发展磕磕碰碰,一路下来鲜有传承,倒是各具地域特色。这与古罗马的社会背景十分相似。再加上各同盟国自制法律中,本就多多少少含有万民法、共同法的基因。可以说,罗马法是德意志各个散装同盟国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顺理成章的,罗马法成为了德国统一制宪的蓝本,其法学理念深刻影响了日后德国宪制的发展和沿革。而罗马法背后理性主义的哲学思想,作为精神遗产也被继承和发扬。

NOTE1德国共和之鹰与罗马的太阳之鸟

如果你关注德国国家足球队,这个图案一定不会陌生。撇开象征四夺大力神杯荣耀的四颗星星,下面象征德国的共和之鹰也很有来历。

鹰作为德国国家和民族的象征似乎历来如此:从德意志帝国,到魏玛共和国,再到现在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纳粹统治期间,纳粹之鹰也出现在第三帝国的纹章上。

据说,查理一世的军队将雄鹰图案是由从罗马帝国传入了德国。鹰被视为太阳之鸟,而在古罗马时代,雄鹰也是王权的象征。如今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将雄鹰图案绘入国徽写在了宪法中。

“公法学与政治事件平行发展,它有时走在政治事件之前,有时也落在其后。”施托莱斯这句话暗含了公法、政体以及社会变革三者间的交错关系。以时间为线索,德国的公法史、制宪史也是一部政治史。

1849年,德意志联邦第一部统一宪法《法兰克福宪法》诞生。此时的德国并未统一,而推进这次统一制宪的原因是184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压力。

1862年俾斯麦成为普鲁士联邦的宰相,在普鲁士与奥地利量大联邦的争斗中取得胜利,于1866年解散德意志联邦,新成立以普鲁士为主导的北德意志联邦,随后制定《北德意志同盟宪法》。

1870年,经过第三次普法战争,俾斯麦与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德国统一,建立德意志帝国,并于1871年颁布《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政体是君主立宪制,但实际上皇帝与宰相拥有极大权力。

1918年,德意志帝国在一战中战败,受欧陆紧邻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也送走了封建的旧时代,并建立魏玛共和国。期间《魏玛宪法》颁布,规定新政体为共和制。虽然保留了联邦制,但“总统”有最高行政权。

可以发现,无论是皇帝/宰相,还是总统,在政府首脑权力高度集中这一点上,新兴的共和国与帝国时期本质上一脉相承。事实上,《魏玛宪法》虽然有一些民主色彩,但“公民权利”并未得到明确承诺。旧时代的军国传统仍像影子一般伺机而动。而这些伏笔,要等到纳粹上台后才被人们意识到。

NOTE2魏玛式共和,硬币的两面

魏玛共和国实行议会制,这意味着“民主”并不是直接的,而是由选出的代表代为行使公民权力。而争取选民最快速有效的方式,就是极化观点的宣传与情绪煽动,极端派别也由此兴起——“极左”的无产阶级政党和“极右”的纳粹党。中间党派们为了生存不得不向两端靠拢、站队。“民主的议会”,成为了党派博弈的场所。

后面的故事就都知道了:希特勒聪明地找到了媒体作为支点,为纳粹宣传造势;又拉拢了中间的保守党,顺利在大选中成为了国会第一大党。为了有更大空间的执政自由,希特勒在就职总统后立马宣布要重新举行国会选举——没错,此举完全符合《魏玛宪法》赋予他的权力,无法反驳。如愿后的希特勒便利用职权干涉立法,完全驯服了国会,第三帝国时期到来。

在《魏玛宪法》下,得不到保障的脆弱民主被民族情绪和军国主义利用。讽刺的是,纳粹通过合法竞选进入了国会,最后又反过来撕碎了助他们一臂之力的《魏玛宪法》。

最后时间线来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战败后分裂为东德和西德。两德政体不同,施行的宪法自然也各自独立;直到1990年两德重新统一,才最终有了德国现行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近年来德国给世界留下了勇敢认错与深刻自省的印象。这种对历史的反思、对极端民族主义的警惕,与德国《基本法》不无关系——《基本法》规避集权,将“公民”置于“国家”之上,而非通常的国家大于个人;认定国家的职能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人的尊严。这种宪法观念,让公民有了更大空间去监督、选择甚至抵抗;而妄想用“民族神话”去煽动激情的行为也难以被买账——公民“爱国”,爱的是保障他们权利的“宪法”,而不是将国家拖入战争泥潭的“民族主义”。毕竟,历史上两次大的战败+战后分裂,是德意志挥之不去的耻辱和梦魇了。

因而可以说,德国反思战争,其实也是在反思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一边是出于对历史负责的道德需要,另一边是吸取惨痛教训的刮骨疗毒。理智的政府和公民,会利用宪法把控好历史的方向盘。

NOTE3德国战后知识分子的反思潮

德国对战争的反省当然不是一下子就为本国人民所接受的。在推进历史反思的过程中,各领域的知识分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史学界——

当德国走出战败阴影,经济发展驶上正轨时,历史学家弗里茨·费舍尔通过分析德国的战争动机后,认为德国对两次世界大战均负有责任。这引起了德国当时史学界和政界的极大的讨论,被称为“费舍尔之争”。

哲学界——

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呼吁德国民众打破沉默,承认纳粹罪行,主动正视个人罪责。而雅斯贝尔斯的妻子作为犹太人曾受到纳粹当局的迫害。

另一位哲学家哈贝马斯为破除民族主义的负面影响,提出“宪法爱国主义”,同时也努力让种族屠杀、战争观等问题进入公共讨论领域。

文学界——

战争反思题材在战后近乎成为德国文学的主流。这些作品或直接描绘战争的残酷,书写普通个体承受的灾难,或反思纳粹的罪行,或通过战争思考生命和历史的意义。如海因利希·伯尔的《亚当,你到过哪儿》,君特·格拉斯的《铁皮鼓》,塞巴尔德的《奥斯特利茨》等。

塞巴尔德可能是德国反思文学家中气质最独特与难以捉摸的一位,代表作是《奥斯特利茨》《移民》等。成长于二战阴影下,父亲曾在纳粹军队服役。父亲对从军经历的沉默连同战后整个德国的沉默,使得塞巴尔德的作品主题大多关于个人、集体记忆的丧失,文明、传统的衰落。小说中随处可见的残垣、废墟、荒阔之地等意象,充满了捉摸不定的虚无感。他在书中多次提及大屠杀,描绘“犹太民族受难”。

相关阅读——

书名:《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与行政学(1800—1914)》作者:米歇尔·施托莱斯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品方: 新民说

本书讲述了从拿破仑时代的旧“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崩溃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逾一个世纪的德国公法学历史。

德国作为公法历史传统悠久的国家,其公法的发展起伏跌宕,诸如维也纳会议、德意志各邦国的宪法运动、1848—1849年革命、二次复辟、北德意志邦联以及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成立,都在这段历史时期内接连上演。而该时期也成为了德国公法史上重大的转捩点。

米歇尔·施托莱斯教授作为该领域的权威,以严谨的治史、治学精神,在本书中对1800至1914年间活跃的众多学者、政治家以及公法学界内部的学术争鸣,做出了执中的评判,并对君主制原则、主权、大臣责任制、法治国等公法核心概念进行了清晰细致的梳理。

一般我们会认为,法律是严肃庄重的,但是,一部法律的诞生并不仅依靠成文时法学家学究式的严谨,事实上它和压迫、反抗、革命以及论战这样的充满张力、对抗的事件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每一个法条都是抗争或者妥协、拉锯的结果,只是过去的法学家们在下笔时保持了自身头脑的清明,洗净了其历史背景所饱含激情的部分,而这一部分正是本书力图向读者还原的。

米歇尔·施托莱斯(Michael Stolleis,1941—2021),德国法学家、公法史学家。1974—2006年任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公法教授,1991—2009年任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近现代公法史。1991年获德国莱布尼茨奖,2000年获国际巴尔赞奖,2014年获德国科学与艺术功勋勋章,2015年获德国联邦星级大十字勋章。主要代表作为四卷本《德国公法史》(17世纪—20世纪)。

参考资料:

【1】《贝克德意志史 I》,[德]埃伯哈德·科尔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新民说,2021

【2】《公法的法理学》,翟志勇,商务印书馆,2021

【3】《德意志之鹰》,林纯洁,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

【4】《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世界:我们怎样亲手埋葬民主》https://mp.weixin.qq.com/s/SoIQ-5UMkQuPHnxnqVvPEQ

【5】《解说德国:如何打造“不服从”的公民?》https://mp.weixin.qq.com/s/9lVXo4g59acWLb18TaSJvA

【6】温弗里德·塞巴尔德 W. G. Sebald (豆瓣) (douban.com)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民说iHuman”(ID:xinminshuo),作者:新民说,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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