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喜茶关联公司存在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
新黄河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意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为上海喜创于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龙。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6月2日,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当事人上海喜创于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陆翔路店店内发布的关于杨梅等鲜果产品的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经初步核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21年6月4日,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过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询问当事人部分门店店经理、收集案件相关证据等方式,现已查明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5月14日起,在其下属门店统一通过电子显示屏、立牌等形式发布内容为“杨梅升级登峰造【极】;杨梅品种全线升级为当季东魁杨梅,更大颗更爆汁;喜茶首款水果雪芭脆筒[冰山杨梅脆筒],真果汁更冰爽”“精选云南石屏、浙江仙居东魁杨梅,个大核小,果肉紧簇饱满,风味浓郁”等相关产品广告。前述广告所宣称的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至2021年6月4日,当事人发布前述广告总广告费用合计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鲜果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部分门店店经理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案广告设计制作的相关材料、相关食品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当事人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内部制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宝听告(2021)13202100105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听证及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发布产地、成分以及与商品有关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称之情形,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
鉴于本案无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适中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
原标题:喜茶因存在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被罚款45万
值班主任:颜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