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让下属把施工现场的废方木、钢筋头、铁皮、工字钢等废边角料拿到废品收购站卖掉换钱,这种行为涉嫌什么罪名,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检察院经组织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职务侵占,但不够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经建议,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撤回移送起诉。
符某是洛阳市偃师区某村棚户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工地的日常工作。该项目老板是马先生,符某为马先生工作多年,深受器重。
2021年6月,该工程项目的6号楼完工,剩下一些废方木、钢筋头等材料,符某便向马先生请示如何处理。因为袁某具体负责工地上废料的处理工作,马先生便让袁某处理。于是,袁某让程某等人将这些边角料拉到某废品收购站卖了。
同年10月,工地上又积攒了一些废方木、钢筋头等材料。符某觉得“少量的废料就没有必要向老板请示了”,于是,直接让陈某和程某把废料处理“换点零花钱晚上吃饭”。二人听了很高兴,将东西卖了1100元,回来给负责废料处理的袁某上交了600元,给了符某200元,其余300元三人用于吃饭喝酒。
第一次换“零花钱”如此顺利,符某上了瘾。于是,他又安排二人卖了第二次,将卖得的600元用于吃饭喝酒。第三次他们卖得900元,但这次被马先生发现了,随后报警。
三人到案后,很快供述了上述情况。后经鉴定,项目工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610元。公安机关遂以涉嫌盗窃罪立案,并将三人移送偃师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李霞通过认真阅卷,对案件事实有了深入了解,她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符某作为项目经理,身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到底有无废料处理权限?符某认为有,而马先生认为没有。
马先生认为,标准的废料处理程序应该是,由袁某负责“把卖回来的钱入账”,但事实是他们并没有相应规范的账本提供。袁某也说自己卖完废料后,“有时候记到账上了,有时候是记在脑子里”,其实是一笔糊涂账。综合分析研判后,李霞认为,因该公司的账目管理不规范,不能仅靠马先生的证言定罪。尽管按照分工应由袁某负责废料的处理,但符某作为工地的项目经理,承担着工地施工项目的日常管理职责,其对施工现场的废弃物料应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其未经老板许可直接安排程某和陈某将废料变卖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单位财物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按照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的定罪标准是6万元,而本案的涉案金额只有2610元,因此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案发后,李霞了解到,马先生很快对陈某和程某出具了谅解书,但坚持要追究符某的刑事责任。马先生认为,自己待符某不薄,每月给他将近2万元的工资,可他还是不知足,所以必须追责。
为顺利办理此案,李霞经过走访了解到,尽管马先生报案了,但因为符某工作能力不错,所以即便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符某仍然在马先生的工地工作,双方存在调解谅解的基础。后经协商,符某同意以自己的部分工资作为对马先生的赔偿,马先生最终原谅了符某。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一致同意李霞的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该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原标题:工地负责人擅自变卖废料,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值班主任: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