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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统一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裁判标准……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2024/8/22 18:02:57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8月21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解释》将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

  针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同时,《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最高法明确,“知假买假”者未必不属于消费者。例如,有的消费者知道缺少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愿意购买,其主观目的可能是消费,也可能是维权,或者兼而有之。

  “购买者的主观动机很难判断。司法解释坚持客观标准,只要购买数量没有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就依法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既打击和遏制违法制售食品药品的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又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职业代购人明知是假药仍代购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代购已经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如果代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代购人是否能向生产者追偿?

  对于代购人责任,陈宜芳介绍,《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法明确,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应当区分情形作出认定:一是人民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属于经营行为,代购人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如果其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代购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不享有对生产者的追偿权。因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如果允许其向生产者追偿,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代购行为。如果代购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买到假药,经营者应支付惩罚性赔偿

  《解释》还明确了购买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明确,购买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经营者抗辩不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其抗辩应予支持。

  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二是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制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法院可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兼顾保护食品安全与小作坊、食品摊贩合法权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小作坊责任,陈宜芳介绍,《解释》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最高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密切,《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多是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对此,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既保护食品安全,又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责任。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客户端等)

原标题: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统一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裁判标准……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值班主任: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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