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借此教育和警示未成年人。
十大案例中有一起比较特殊的案例,该案中,常州某中学一女教师因与一未满十四周岁学生发生性关系,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据了解,被告人黄某(女),30岁,离异,原系金坛市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并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黄某为什么没有以强奸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如果强奸女性,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已满14周岁的妇女,均构成强奸罪。如果强奸不满14周岁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由于我国强奸对象尚不包括男性,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因此,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